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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建築法73條規定,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,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,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,不在此限。
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
2.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,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,符合附表所定要件者,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。
依上述法令規範下,在內湖科技園區內,公司行號通常作辦公室使用,即C類組(工業、倉儲類)變更為G類組(辦公類、服務類),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,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,一旦達500平方公尺以上,須辦理使用執照變更。要購買或承租內湖科技園區辦公室前不得不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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