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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一個專業可靠的經紀人遠比少付服務費來的重要許多!您的不動產經紀人是否有清楚告知您相關法令及您應有的權利?!

不動產委託出租、出售相關規定-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

第19條

仲介服務費

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,其經營仲介業務者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。

第21條

簽訂委託書

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。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,應與事實相符,並註明經紀業名稱。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第23、24條

不動產說明書

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,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(買方)解說。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,應經委託人(賣方)簽章

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,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,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。

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

第22條

經紀人簽章

不動產之買賣、互易、租賃或代理銷售,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,下

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:

一、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

二、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

三、定金收據

四、不動產廣告稿

五、不動產說明書

六、不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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