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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一個專業可靠的經紀人遠比少付服務費來的重要許多!您的不動產經紀人是否有清楚告知您相關法令及您應有的權利?!
不動產委託出租、出售相關規定-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
第19條 仲介服務費 |
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,其經營仲介業務者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。 |
第21條 簽訂委託書 |
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,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。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,應與事實相符,並註明經紀業名稱。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第23、24條 不動產說明書 |
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,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(買方)解說。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,應經委託人(賣方)簽章。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,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,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。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。 |
第22條 經紀人簽章 |
不動產之買賣、互易、租賃或代理銷售,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,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: 一、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。 二、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。 三、定金收據。 四、不動產廣告稿。 五、不動產說明書。 六、不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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